產學合作常見問題
一、非政府計畫產學合作合約相關問題
  • 標題:Q1:何時進行產學合作?
    標題A:
    A1:1.合作企業之需求如目前尚未有已完成之成果,可透過產學合作方式與企業進行合作。如為本校教職員生已
        產出之研發成果,則建議採技術授權方式授權給合作企業。
     
           2.產學合作經費來源有(1)完全由合作企業出資。(2)申請科技部、農委會及經濟部等產學合作補助計畫,申
       請相關規定可參考補助機關網站,計畫申請時程及程序請洽產學與育成中心。
  • 標題:Q2:學校提供之合約範本有哪些?
    標題A:
     考量產學合作態樣不同,目前依「合作內容」與「研發成果歸屬」分出兩大類。

    合作模式

    研發成果權利歸屬態樣

    合作項目

    第一類

    合作機構單獨擁有

   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,且後續無成果歸屬問題

    1.檢測檢驗:品質監測、成份檢測分析等。

    2.諮詢顧問:營運模式規劃、流程改善、診斷服務、法律諮詢等。

    3.委託辦理:各類教育、培訓、研習、研討、實習、訓練、競賽  或市調研究等。

    第二類

    學校與合作機構共有

    非屬第一類者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,故皆須討論成果歸屬問題

    例如:1.專題研究

          2.技術服務:技術研發、產品開發、試量產等。

          3.設計創作:老師自行設計或結合課程指導學生完成創作等

  • 標題:Q3:產學合作合約常見問題-所產出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
    標題A:
    依據專利法第七條規定,本校教職員生於本校任職期間,所產出各項研究技術之成果,其智慧財產權屬於本校所有。如係合作企業出資,則依契約約定。

    專利法第七條

   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新式樣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,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、新型或新式樣,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新式樣。
   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;契約未約定者,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。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新式樣。依第一項、前項之規定,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,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。

二、科技部產學合作補助計畫相關規定
  • 標題:Q1:申請書中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說明(表C036A)該如何填寫?
    標題A:
    A1:建議參考科技部「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」內容填寫,表C036A-1先期技轉金之估算,可考慮依投入研發成本、技術之創新性、計畫成果效益或管理服務績效等因素闡述。
  • 標題:Q2: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?
    標題A:
    A2: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,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。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,並繳交授權金者,在合約有效期間內,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(如專利權、著作權、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)享有在國內製造、使用及販賣之權利,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。